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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公开征求《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字体:【


现将《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民服务中心4号楼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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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4日


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绿色发展,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健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考核问责等机制。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管理区域扬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施工和运输,及公路扬尘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主体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操作规程,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岗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社会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空间布局】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保持通风廊道畅通,提高大气自净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逐步依法搬迁。

第九条【产业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发展和技术研究推广;培育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低挥发性建筑装饰材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应当根据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在锅炉、工业炉窑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开展排查治理,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对列入目录的简易低效治理设施实施分类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列入前款目录的简易低效治理设施。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条【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禁止审批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钢铁、水泥、化工等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煤炭的除外。禁止新建企业自备燃煤锅炉和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之前,均需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煤炭平衡方案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未按规划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涉煤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视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涉煤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锅炉炉窑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Ⅲ类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生物质锅炉不得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或者监控设备。

生物质工业炉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并配备高效除尘等设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或者监控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规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使用。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活性炭治理】用于吸附工艺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活性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规格、性能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产品抽查或者委托检验等方式对生产、销售领域及使用中的活性炭规格、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省、市相关技术要求使用及更新活性炭。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活性炭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及更新活性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四条【机动车治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排放限值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发现机动车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限内的,应当通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检测。逾期不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