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民服务中心4号楼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立法处(邮政编码:313000);
二、电子邮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传真:0572-2398995。
附件: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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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8日
欧冠冠军足彩_360足球直播¥app|官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办法目的】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绿化用地。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管理。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义务主体】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科技推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推动城市绿化创新发展。
第七条【鼓励条款】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推动城市绿化共建共治共享。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划定的城市绿线禁止擅自调整。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绿地。
第十条【绿化设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市自然和人文条件,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合理选用乡土树种、适生植物。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交通信号、道路照明、管线安全、行人通行和健康等要求。
居住区绿化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
地上建筑物应当退让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沿线绿化带、河道沿线绿化带一定距离,具体退让距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查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并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绿化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施工时,回填土应当低于路缘石。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公共绿地项目竣工后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参与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指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管养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立体绿化】 鼓励推广屋顶绿化、墙面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其面积可以按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绿地共享】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城市绿地进行微改精提,利用闲置土地、边角地建设口袋公园,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
鼓励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临河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绿化建设投资】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鼓励通过金融信贷、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绿化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七条【临时绿化】 政府储备的土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临时绿化,利用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
周边有停车等需求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将临时绿化区域改造为具有生态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等兼具绿化及便民功能的场所。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责任】 本市实行绿化管理责任人制度。
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居民庭院内个人种植的,个人为管理责任人。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四)其他绿地,由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负责;未明确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浇灌、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设施日常维护等,并做好绿化废弃物的处置;
(二)植物死亡的,及时予以补植;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安全;
(四)加强巡查,发现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法定和约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绿地占用】 禁止擅自占用绿地。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以及由政府管养的公共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其他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悬挂物品;
(二)在绿地内堆物、饲养家禽、烧烤、停车、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六)其他有损于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树木修剪】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行道树。电力、交通、公安、邮电通信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剪树木的,修剪方案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树木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因以下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且无迁移价值;
(三)影响公共安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迁移价值;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且无迁移价值。
造成树木所有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向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过度修剪树木,造成绿地资源损害的,视同砍伐。
第二十四条【永久绿地】 本市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永久性绿地目录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用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古树名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联动保护和分级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对场地内古树名木保护提出保护要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生长环境不适宜、影响公众安全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移植的,必须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绿化垃圾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利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所需费用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信息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等方式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公开、闭环管理、信用评价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当无法确定责任人时,如果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尽到义务的,应当由绿化管理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绿化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其他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察、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